吉林省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管理中心 张全富
摘要:分析当前林业资金内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新形势下林业资金内部监管工作的新思路和工作方法。
关键词:林业资金稽查监管内部审计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进一步强化了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力度。林业系统内部成立林业资金稽查监管机构,以确保林业资金安全运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为主线,不断加大资金稽查监管力度,从体制、机制、制度等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规范林业资金管理使用。通过开展系列措施的内部审计监督,各单位在财务管理及项目建设等方面正逐步走向规范,林业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正逐步得到提高。但目前林业资金监管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内部审计监督效果的提升。
一、当前林业资金稽查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内审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配合不够,没有形成联动监督机制。
内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业务部门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内审监督内容不仅仅局限于资金的管理使用,还包括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效益情况等。内审部门在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方面有优势,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监督方面更有发言权,二者的密切配合,相互合作,才能更好的实施有效的监督。由于种种原因,内审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起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和相互合作的关系。在监督上,各自履行各自的职责,缺少相互合作,没有建立起联动监督机制,大大影响了审计监督效果。
(二)林业资金稽查监管方式滞后,难以体现审计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多年来我们对预算资金的使用,对项目建设的投资、质量、建设程序、招投标等实行的都是事后审计监督。这种审计监督对资金、项目而言是非常必要的,也查处了一些违规违纪单位和个人,一定程度上为国家挽回了损失浪费,取得了有效成果。但这种注重事后监督,忽视事前、事中监督的做法,对违纪违规行为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对资金运行过程中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浪费,却无法挽回。特别是在项目建设方面,建设管理不到位、监理不到位、施工不到位,甚至设计不到位等问题屡见不鲜,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几乎都可能存在资产流失的漏洞。在事后审计时,因已时过境迁,不仅难以发现这些问题,即使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招标失控、合同条款不细致合理、对承建方监管不力等现象,但均以形成事实,且承建单位因合同履行完毕而退场,也难以补救。更重要的是,审计人员由于无法了解项目建设全过程,只能依据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及账簿资料作为审计依据,导致审计定性不够严密和准确,审计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三)审计监督结果运用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审计结果运用的主体为被审计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人事及执法执纪部门。由于对审计结果运用的程序、方式、责任界定等没有统一规定,在审计结果运用上各行其是,以致没有形成完善协调的配合机制。特别是部分被审计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相同的审计问题屡查屡犯,审计整改建议不能落实,审计监督作用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四)内审力量严重不足,影响监督层面的扩展。
近年来,国家开展的林业生态建设项目逐渐增多,投入到林业生态建设中的资金额度也越来越大,林业生态建设资金的安全运行监管责任越来越重。绝大多数内审部门人员少之又少,稽查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与审计涉及单位多、项目面广、资金数额大的工作格局严重不匹配。内审部门每年只能结合工作重点,以及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抽取部分单位部分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严重制约了监督层面的扩展。
二、新形势下开展稽查监管工作的思路和方法
在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内部稽查监管工作继续以确保林业项目资金安全运行为主线,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为工作重心,扎实做好资金项目监管工作。逐步建立“审计前期有目标、项目中期有审计、审计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内审绩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形成审计监督联动机制。
内审监督工作的开展,需要业务主管部门的配合。首先,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将年度内安排的项目建设内容通报给资金稽查监管部门,在项目建设监督检查时可邀请资金监管部门一同开展。其次,资金监管部门应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告知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在哪些方面给予配合、如何配合,如在审计准备阶段向业务主管部门了解项目建设的大致情况,邀请业务主管人员参加审计,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与业务主管部门探讨解决方法,提出审计建议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落实审计意见时寻求相关部门的协助等。业务主管部门应将资金监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二)转变内审监督方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
改变过去实行事后审计监督的工作方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预警、揭露、抵御功能。内审监督工作在资金、项目开始之时就介入监督,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对可研立项、设计、施工等进行适时监督,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要求被审计单位边审计、边整改、边提高,实现在过程中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使问题能够及时得到有效解决,克服事后审计纠正问题的滞后性,促使被审计单位纠正工作中的偏差错误,提高其管理水平。审计人员实施事中审计,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观察物资进出、设备安装、建设施工的具体过程进行审计,从而大大降低审计风险,使审计由“秋后算账”转变为防微杜渐,有效防止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腐败行为。
(三)健全审计结果运用保障机制,增强审计威慑力。
审计过程中,通过及时编写审计要情、送阅件和审计工作简报等形式,向领导汇报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将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前向领导报告,实现结果运用前移,使得审计查出的问题更早进入领导视线。审计结束后,资金监管部门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业务主管等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应把审计结果运用于干部考核选拔上,把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考核任用结合起来,作为对干部全面评价任用的依据。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审计报告结论,视违规违纪情节及严重程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调查处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资金的参考依据,对那些项目建设管理混乱、资金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屡查屡犯的单位,下年度应减少项目和资金安排,严重的甚至不安排。
审计结果实行通报制度。资金监管部门出具的综合性审计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促使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认真反省,落实整改,完善内部管理。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单位财务人员、内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一是各单位要选好配齐高素质的财会专业人员。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务人员配备问题,严把用人关,切实按照会计法的要求,选择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具有会计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二是加强财会人员、内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各单位财务人员、内审人员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的同时,有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对财务管理所必须掌握的应知应会的各项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集中培训。三是采取一对一财务规范“帮扶”。针对少数财务管理水平较薄弱的单位,关部门派员与其对接,采取一对一“帮扶”形式,定期对其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辅助指导,帮其规范业务衔接和财务核算,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
(五)多管齐下,加大对林业行业资金的审计力度。
在地方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林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的同时,省级要加大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力度。除国家林业局安排部署的资金项目稽查任务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结合全省林业工作重点,选择安排部分项目,在地方市县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省级重点抽查。业务主管部门也可以结合项目管理实际,主动申请资金监管部门对其管理下的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