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资环〔2019〕638号
2019-09-11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资环〔2019〕638号
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9-08-28  责任编辑:办公室01  访问量 37打印关闭保护视力色:

  各市(州)财政局、林草局,各县(市)财政局、林草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林草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8月12日

  附件:

  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补助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函[2018]72号)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林业、草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精准有效、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试点市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修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的方式和程序,并对补助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

  (五)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林业和草原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补助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四)负责受理并组织按项目法管理的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

  (五)提出年度补助资金的分配意见;

  (六)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管理工作;

  (七)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向省财政厅提供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部门分工和工作流程等,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补助资金的设立,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论证评估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补助资金执行期限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按照新增设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需要对补助资金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补助资金进行调整或退出,并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森林资源管护,主要用于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有林区林场管护补助、森林资源监测、林业站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自然保护地(含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含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二)森林资源培育,主要用于农田防护林网完善改造、绿化美化村屯、防沙治沙、林木良种培育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三)林业防灾减灾,主要用于森林防火、草原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生产救灾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四)林业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林业产业化、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优势特色产业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五)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主要用于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补助支出。

  (六)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相关支出。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补充部门和项目单位管理经费、工作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以及与林业、草原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使用根据不同支持内容采取不同支持方式,对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可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并逐步扩大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模式的范围;对竞争性领域项目,主要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

  第五章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任务清单区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第十三条分配给市县的补助资金,除重大项目等须实行项目法分配外,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对国家和省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建设任务较少的市县,可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四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补助资金支持内容,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计算确定各市县补助资金分配额度。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林草地面积、管护面积、造林面积、沙化土地治理面积、有害生物预测发生面积、退化湿地恢复面积、贫困地区、绩效评价结果等。

  实行因素法分配到市县的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项目审批权限,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和任务清单,结合本地资源和产业优势,按照轻重缓急,自主确定支持方式和项目。

  第十五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项目申报,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审核,并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在项目验收时,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用于省本级的资金,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或执行中下达。

  第六章预算编制与资金下达

  第十七条每年7月份启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等预算安排建议,连同资金整体绩效目标,于7月31日前提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林业和草原局提报的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及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上报省政府审定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相关行业规划,于9月10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分配下达额度的70%,将提前预下达下一年度资金的分配意见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9月30日前,会同省财政厅将分配意见报分管副省长和分管财政副省长审定,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党组会审批后,在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

  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40日内,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正式分配意见报资金主管部门分管副省长和分管财政副省长审定,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党组会审批后,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60日内下达。

  采取据实结算和分期下达方式管理的资金,最后一期下达时间不迟于9月30日。

  省林业和草原局在提报资金分配意见时,应同步提供分市县的细化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与补助资金同步下达。

  第七章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资金下达时限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指标文件、任务清单以及区域绩效目标管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计划,扩大开支范围。除按规定实施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外,确需变更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资金分配到企业的,负责分配资金的主管部门应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意见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一条补助资金使用中涉及到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全面实行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林业和草原局按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要求,科学合理设定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由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设定;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由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设定,并报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报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单位绩效报告,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本级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各单位和市县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林业和草原局报送的整体绩效评价报告,可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进行监管,发现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补助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补助资金执行期限到2023年。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的《吉林省林业保护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7]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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